食品溯源

溯源码:
验证码:
输入验证码:

用户登陆

用户:
密码:
类型:
验证码:
输入验证码:

友情链接

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
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
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
广东环凯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广东环凯微生物检测仪器网

国家食品安全投诉

首页  》新闻正文
农业部对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(农业部公告 第2032号)
新闻来源: 食品伙伴网   发布日期: 2013-12-19 0:00:00
        核心提示:农业部决定对氯磺隆、胺苯磺隆、甲磺隆、福美胂、福美甲胂、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。


【发布单位】  农业部  
【发布文号】  农业部公告  第2032号
【发布日期】  2013-12-09
【生效日期】  
【效        力】  
【备        注】  相关链接: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(药政[2013]41号)
  http://www.moa.gov.cn/govpublic/ZZYGLS/201312/t20131219_3718683.htm



   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,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,决定对氯磺隆、胺苯磺隆、甲磺隆、福美胂、福美甲胂、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  
  一、自2013年12月31日起,撤销氯磺隆(包括原药、单剂和复配制剂,下同)的农药登记证,自2015年12月31日起,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。
  
  二、自2013年12月31日起,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,自2015年12月31日起,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;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,自2017年7月1日起,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。
  
  三、自2013年12月31日起,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,自2015年12月31日起,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;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,自2017年7月1日起,禁止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;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,企业可在2015年7月1日前,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。
  
  四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,停止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;自2013年12月31日起,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,自2015年12月31日起,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。
  
  五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,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;自2014年12月31日起,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,自2016年12月31日起,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。
  
  农业部
  
  2013年12月9日
编辑:foodlaw
编辑: 123
版权所有©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Copyright
广东环凯微生物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
粤ICP备10054586号